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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中供热收费标准

发布时间: 2011-11-08 11:38:58    来源: zzrl    阅读:2337

    根据郑州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,现将有关热费收缴事宜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供热价格
    (一)按面积计费:
    居民用热 0.19元/m2·日 其它用热 0.28元/ m2·日
    (二)蒸汽按计量表计费:
    居民用热 130元/蒸吨 其它用热 190元/蒸吨
    (三)按两部制计量计费:
    居民用热 基本热价:9.12元/m2·采暖季,按居民套内建筑面积计收;计量热价:0.186元/kwh,按用户用热量计收
    公共建筑用热 基本热价:13.44元/m2·采暖季,按建筑面积计收;计量热价:0.275元/kwh,按用热量计收
    二、计费标准
    (一)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(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,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,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%计费),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。
    (二)两部制计量计费:热费=基本热价×计费面积+计量热价×用热量
    三、供热时间
    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
    四、供用热合同的签订
    凡今冬用热的单位,用热前必须与我公司所属的各供热分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,并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缴纳热费。
    五、热费结算办法
    (一)按合同约定时间以转帐方式结算。
    (二)用热单位逾期缴纳热费的,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‰加收滞纳金,逾期十五日仍未交纳的,我公司有权停止供热。
    六、其它事项
    (一)在规定的采暖期内,对私自推迟用热、中途暂停用热或提前结束用热的单位,造成供热运行不经济,根据有关规定期间热费按60%计收。
    (二)热费不得用其它任何费用冲抵、垫付。
    (三)用热单位在用热前应结清以往欠费和滞纳金。
    (四)供热计价按郑州市物价局郑价工[2008]24号、郑价商〔2010〕18号、郑价商〔2010〕19号文执行;两部制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条件及相关管理事项,同时按照《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