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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1—2012采暖期热费收缴事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 2011-10-19 18:49:46    来源:     阅读:402

各用热单位:

2011—2012采暖期已经临近,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供热工作,根据郑州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,现将有关热费收缴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供热价格

(一)按面积计费:

居民用热  0.19元/m2·日    其它用热  0.28元/ m2·日
(二)蒸汽按计量表计费:

居民用热  130元/蒸吨      其它用热  190元/蒸吨

(三)按两部制计量计费:

居民用热  基本热价:9.12元/m2·采暖季,按居民套内建筑面积计收;计量热价:0.186元/kwh,按用户用热量计收

公共建筑用热  基本热价:13.44元/m2·采暖季,按建筑面积计收;计量热价:0.275元/kwh,按用热量计收

二、计费标准

(一)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(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,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,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%计费),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。

(二)两部制计量计费:热费=基本热价×计费面积+计量热价×用热量

三、供热时间

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

四、供用热合同的签订

凡今冬用热的单位,用热前必须与我公司所属的各供热分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,并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缴纳热费。

五、热费结算办法

(一)按合同约定时间以转帐方式结算。

(二)用热单位逾期缴纳热费的,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‰加收滞纳金,逾期十五日仍未交纳的,我公司有权停止供热。

六、其它事项

(一)在规定的采暖期内,对私自推迟用热、中途暂停用热或提前结束用热的单位,造成供热运行不经济,根据有关规定期间热费按60%计收。

(二)热费不得用其它任何费用冲抵、垫付。

(三)用热单位在用热前应结清以往欠费和滞纳金。

(四)供热计价按郑州市物价局郑价工[2008]24号、郑价商〔2010〕18号、郑价商〔2010〕19号文执行;两部制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条件及相关管理事项,同时按照《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年9月26日